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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耻”“乐”圆融——中国传统文化模式的儒学塑建

论文摘要

对传统文化思想的研究必须走进历史,走进人类的生活与心灵。本文对中国传统文化模式的考察,主要以对先秦儒家著作的解析为基础,在揭示其内在含蕴的前提下,从文化形态及文化的内在结构方面进行论述,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既不是单纯“耻”的文化,也不是单纯“乐”的文化,而是“耻”与“乐”纠结、融通终又圆融一体的文化,并指出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如何认识和发扬这种文化模式对我们生活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文章首先明确何为文化,以及何为文化模式,并介绍几种具体文化模式。基于人的生与活,提出文化就是价值场。显明并强调“文化”的这种对人(“生”并且“活”)的效用。在明确基本概念的前提下,从自然根源、社会根源以及我-你对待式思维基础方面,探讨耻乐纠结合一的可能性。对耻感的伦理结构和乐感的伦理结构分别展开分析,认为耻感以仁为内在标准,以礼为外在标准,同时耻感对践仁行礼,以及某种程度上沟通内在“仁”与外在“礼”起着重大作用。外在的规范(礼等)为主体了解后,经过“耻”的认同与呵护,才能为主体所接受与固有,从而成为主体实有诸己的德性。内在的善端(仁等),在“耻”的“自省”作用关注下,才更好的推之于外。通过分析先儒对乐的相关论述,可以发现善是美的基础,道德心性是乐的基础。“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乐之为乐应是“乐得其道”的,是通向仁义之道的,而不能是“乐得其欲”的,“以道制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不乐。”耻感与乐感都有情感性,并都与人之德性相关,都追求和的境界。当然,耻侧重负面,乐侧重正面。耻侧重表达人肩头之沉甸甸的责任,生之义务;乐则侧重表达人内心的欢乐,生之趣味。就在人之生活里它们纠结并融通为一。“耻·乐”文化心理模式的初步分析、建构完成之后,文章又着重对该文化模式的内外结构特点进行探讨,认为该耻乐之中,“理”中有“情”、“情”中有“理”,即理性、理智与情感的交融、渗透、贯通、统一,即情理一统为其内结构特征。传统农业生产中的依赖自然,半赖人力的特点,使自然(天)成为我们生存的立足点和出发点,由于生存,我们便与在于人(类)之外者合一,耻乐之感也必然的反映这一合一,以逆天、害天为耻,以顺天、乐天为荣,以体会并达到天人合一境界为大的乐事。况且“人能群”成了保证人生存繁衍的重要条件之一。再加上宗法社会形成的独特社会成员系统,任何个人都在纵向上成为血缘延续的一个环节,又在横向上成为宗族乃至社会的一个成员,这样在我们重“血缘”、“宗法”的社会中,个体之人便与一己之外的同类者(他人)合二为一。所以一己之耻乐便与他者或类相连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所以天与人,人(个体)与人(类)都在人类生存延续的基础上和合为一。我们就在这“一”中生并且活,并且力争活的和谐、温馨、美好。天与人在人(类)生及活的层面统一在一起,成为耻乐文化的外结构特征。再以司马迁为代表,介绍并直观感受这一文化模式对中华民族的深远影响。后,讨论随着时代条件的发展、变化,思维模式由我-你对待式思维,转化为我-他对待式思维,传统耻乐文化模式进行现代转化的可能路径。即把耻感的“仁”“礼”对比标准,剥离“家族性”的外衣,换上或者充实进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社会人条件下的个人,而非家族人条件下的个人)品德三种新内容,以塑造一种更体现时代精神,更符合时代要求的伦理标准。以违背家族性道德(家庭美德)为羞耻,更以违背或者损害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为耻辱。四位一体,成为一个清醒而自觉、自为的“个体‘人’”,一个真正的“我”。也把乐从家族性之中解脱出来,使它从相对单纯的道德之乐丰富为具有功利性、社会性、个体性之乐。更明确一点说就是,既注重道德(此道德包含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内涵)性,体会或者强调“以道修身”之乐,又注重体会“能力价值”(工具性知识的掌握)提升之乐,更注重体会“社会性价值”(非传统上下顺从关系,强调个人独立自主,以社会为中心,涉及人际关系)和“个人性价值”(非传统家族性个人,而是自由组合之社会人前提下的独立个体,以自我为中心)和谐为一之乐。这样,先儒们思想中蕴含或创设的耻乐文化模式,在新时代就既继承和发扬了传统,又融合吸纳了现代性因素,因而具有了鲜明的时代气息、时代面貌,也必将发挥时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