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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儒法论争到儒法融合:我国儒家法传统的形成及现代思考

论文摘要

儒家文化博大精深,影响深远,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核心和基础。儒家的礼法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德主刑辅”的儒家法模式自西汉以后两千年来成为封建中国治国安邦的基本法制传统。儒家法模式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我国三代社会,法寓于礼,国家通行“礼治”;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兴起;儒法两家,就礼治与法治、德教与刑罚、王道政治与变法革新等理论辩争激烈,互不相让,延续五百多年;直到秦王朝建立,全面采用法家思想,推行“依法治国”,法家的法治主义独占鳌头;秦亡汉兴以后,儒法分野的社会基础逐步不存在了,儒家思想再次复兴繁荣,融入并统帅了法律,法家的法治主义走到了尽头;儒法融合演进逐步形成了我国“德主刑辅”的古代法制模式,本文称之为“儒家法模式”。至唐代“一准乎礼”的《唐律疏仪》编纂,代表着儒家法模式的巩固和圆熟。我国自古国法、伦理、人情相互交织密不可分。儒家法是以儒家伦理道德为基础的,礼和人情是儒家法的两个内核;儒家的道德条律是立法、司法的基本精神和衡量一切行为以及制度合法、非法的根本标准。在文化层面,法与社会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意识形态以及政治制度等上层建筑关系极为密切;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论题,因为它关乎法律价值的选择以及现代法制模式的重构。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重要的社会规范和社会制度构成;而民族道德是各民族长期的共同生活而形成的自觉价值取向,具有顽强的稳固性和延续性,因而,传统与现代总是纠结在一起。传统中国社会,法律是维护和巩固君主制度和等级秩序的工具;现代社会,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人权自由的象征和屏障。改革开放的当今中国,“依法治国”已被进治理国家的总章程,法律至上、人人平等、权利本位的现代法治精神越来越得到认可,而传统伦理道德依然是国人立身行事的内心标准,甚至具有终极关怀意义;因此,分析儒家伦理与法律的内在关系,扬弃不合时宜的道德观念,培养现代法律意识,对于推进法制现代化、实现新的“依法治国”、构建现代市民社会极具现实意义。本文以历史为经纬,采用比较的方法,以先秦儒家、法家的思想理论为基础,共分三章论述了儒法从论争到融合而形成儒家法模式的成因、内容和表现,以及儒家法传统的现代转型思考。在界定儒家法的形成和巩固所经历的两个历史时期基础上,本文着力阐述了春秋战国时期的儒法论争及其主要内容和西汉至唐代的礼法融合、法律儒家化的演进和成熟过程。第一章系统梳理了儒法论争的四个方面及其焦点所在;第二章阐释了儒法融合的内在原因、儒家法传统形成的过程和法典化体现。社会现代化进程与传统法制的现代化转型是相辅相成的,如何解构与重估儒家法文化是个值得深思的命题;第三章对儒家法传统的现代化转型、传统法律文化和道德的重构以及市民社会构想提出了一些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