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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居和一”如何可能——荀子群论思想研究

论文摘要

论文从“群”出发来阐述荀子“群居和一”的理想社会如何可能。从逻辑上说,荀子群论思想展开为三个方面:“何为群”、“为何群”、“如何群”。“如何群”是论文研究的重点,其论述的是如何形成“群居和一”的理想社会问题。明分与义分、礼法、人性论、学与乐、价值观等均构成“人能群”的途径与依据。群的存在原则是“明分”与“义分”。“分"是“群”的秩序化存在的基础,社会秩序之确立在于“明分”和“义分”。荀子明确地提出了“明分使群”与“义分则和”之理念。“明分使群”,是指区分上下职分、等级和社会人伦关系,从而形成明确的社会秩序。在人伦关系中,君与臣、父与子是群体秩序化存在的基础。“义分则和”,表明了群体之间要达致“和谐”,需要贯彻“道义”的原则。从道义上来说,圣人、君主是“义分”的体现者,君臣、父子是“义分”的落实者,师儒是“义分”的守护者。群的社会规范是礼与法。“义”的内容是礼,礼是义的外化并且彰显义的精神,“义分”实质上是礼分。就礼与人来说,依荀子的思想体系,人的定义就是礼义化之人,没有脱离人群独立的自然人这一回事。与此相应地要求人们知礼、守礼、行礼。“人能群”的现实保障是通过礼法来实现的。如果说,“群”之必要性在于人之生存欲求的实现;那么,“礼义之道”则是“群”之所以可能的价值和规范基础。礼所发挥“人能群”的内在机理是:礼的“养”、“别”、“文”、“理”这四个方面。就群的治理来说,荀子主张“隆礼重法”,礼法共同具有维护群体秩序之功效。同时,礼与法又有各自适用的人群和情境,“礼”侧重于教化,其功能是“化性起伪”,“法”则侧重于惩戒,发挥得是一种反面教化的功能。群的人性论依据是性恶与心知。从逻辑上来说,荀子的性恶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顺本然之性,人所走向地将是“群”的反面,惟有以礼义、礼法改造、约束人性,才能实现“群”。从广义上来说,荀子的人性论内涵性、心、情、欲四者,其中知性之“心”是“人能群”的媒介。人性之所以能够受礼义之范导正是由于通过心的体知来实现的。如何治“心”?荀子提出了“虚一而静”与“诚”。治心之目的是为了保证礼义对人性约束与改造的实现。群的精神导向是“学”与“乐”。学与乐主要是就人的内在的心灵秩序而言的,二者与人的精神世界的构造相关。学与乐实质上都是“化性起伪”地活动。学的过程实质上是人的一种社会化的过程,是人的知礼、守礼与行礼的过程。这些过程不仅仅是道德认知的问题,而且是道德践履的活动。“乐和群”在于乐能克服人的邪污之气,培育人的社会情感,融美善于乐之中。同时,乐能使主体间彼此理解、沟通以及行为的协调,从而达致人与人之间地和谐和睦。乐通过主体与主体间双重得感化作用,以达到从人的内心深处树立起和谐的情感,从而使人们安于礼治的社会秩序。群的价值内涵于天人、人禽与群已之辩之中。在天人之辩上,荀子提出了“天人之分”之说,其理论旨趣在于说明:化天性为德性。人的地位与行为方式不是来自于天,天只是给予人的自然性,礼制的意义使人的自然性得以改变。在人禽之辩上,荀子从人所具有的“辨”、“群”、“礼义”三个方面的特征来阐述人之所贵,除强调德性之外,也突出了人的知性的重要性,这些社会性品格都是“人能群”的内在因素。在群已关系上,与儒家相比较,同时代的墨、法、道三家则各自走向另一极端。墨、法两家只强调“兼”、道家唯突出“独”,相对来说,先秦儒家在群已关系上的价值取向则显得较为健全。荀子与孔孟一样,“贵已”与“贵群”是统一的,将个体价值与群体价值、自我实现与社会安定统一了起来,群体的价值高于个体价值,自我实现终指向了群体认同。在对群体价值的认同中,荀子对之表述得为充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