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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与著作权保护之自洽性研究

论文摘要

从20世纪末至今,方兴未艾的网络技术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分支,著作权保护受到的冲击为严重。 著作权与网络技术经过各自的发展,分别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体系,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由于存在着网络硬件与软件具有安全隐患、网络信息与著作权作品的知识相互混淆、著作权的私法本质与网络的开放共享精神相背离的事实,导致了网络信息与著作权作品的知识本质之间的关系受到了破坏,所以网络空间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侵权行为。从理论上讲,网络技术为著作权带来了如何为网络作品的传播行为定位的冲突,从法理和技术的角度,将其定位为发行不妥当,并且现行的著作权法中相关的理论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从实践来看,网络技术导致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了侵害。 为了保护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人的利益,首先,要明确与侵权存在密切关系的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权利人可以采取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技术措施三种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由于这三种保护手段各有利弊,所以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减少弊端,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软件是网络技术的灵魂,它与受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其他客体相比既联系又区别。网络环境下,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各具优劣,并且网络软件的知识产权侵权形式多,其中软件的盗版行为猖獗,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所以,针对这种现状,政府、软件企业终用户应该各司其职,强化网络软件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消灭盗版,更好地保护网络软件的知识产权。从哲学的角度来看,技术与法律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作用,由于技术内部存在着的哲学困惑对网络技术的发展有极大的影响,在知识产权内部存在的法理矛盾又制约了技术的发展,所以我们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以克服二者内部的弊端,实现各自的自洽性发展,这样才可能促使二者之间自洽地发展,终达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现人文主义关怀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