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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生主导型农村金融体系构建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三农”问题是中国当前最大的问题,而“三农”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真正“瓶颈”是资金问题。而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制度,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科学有序的金融活动是繁荣农村经济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制度、组织形式和法人治理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农村金融制度却少有革命性变革。国家为了给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而设立的政策性功能、商业性功能和合作性功能相区别的三类金融机构并没有解决农村资金缺口问题,却有资金缺口扩大的趋势。反倒是农村的民问借贷在满足农户与农村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上发挥了较大的作用,这与国家一直试图建立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南辕北辙。简单的市场化和商业化使农村金融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革,简单的机构分设和业务重新划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经济主体信贷需求难的问题。国家仍然没有为小农提供合适的金融服务机构,也没有对农村金融服务提供相应的援助和支持,国家仅仅通过增加农村贷款量的方式并不能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纵观农村金融制度的历次变迁,可以看出其中的两个明显特征:(1)农村金融体制和制度的每次变迁均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外部行为,而非自下而上的诱发性行为,更不是农村经济主体自主性内生行为。(2)农村金融体制和制度的每次变迁均是法人地位和权利的易位,而非组织结构形式的变动以及金融产权主体的让渡。也就是说,都是形式上的变化,而非经营管理模式以及金融效率提高等实质上的变革。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改革低效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改革模式。该模式是在延续传统外生主导型金融供给制度框架下的“技术性努力”,反映的仍然是国家的利益偏好。“技术性改进”只能产生短期变革效应,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农村金融运行的总体环境,无法给农村金融成长提供一个崭新的制度环境。因此必须改革农村金融改革的路径:即从由上而下的反应政府利益偏好的强制性改革模式转化为由下而上的体现需求主体利益偏好的诱致性改革模式,也即农村金融成长方式须由外生主导型转变成内生主导型。农村内生主导型金融制度具有利益诱致、内生主导、需求追随等特征,强调微观需求主体的利益与偏好。这种现代意义的农村金融体系包括需求方、供给方与监管方三个方面,即: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及其结构(农户与农村中小企业),农村金融组织及其结构,农村金融的宏观监管主体。因此农村内生主导型金融体系的构建既包括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塑造,也包括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改造,还包括金融监管主体的再造。截止到目前,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研究与改革实践,大部分都是从金融机构和金融供给的角度出发的。从功能与需求角度研究农村金融体系容易把握所存在问题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弥补传统研究视角的不足。本研究将吸收机构观点的优点,发展的运用功能观点,充分利用其现实之处探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方法;从需求结合供给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历史变迁、运行现状,研究农村金融体系变迁的特征、深层次原因及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旨在探求适应农村经济运行特点的金融体系及其重构路径。论文可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言,进行理论假设(提出问题);第二部分即第一、二章是假设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是第三章,对理论假设进行历史实践考察(实践依据);第四部分包括四至九章,探讨“怎么做”也就是研究如何建立农村内生主导型金融体系。即问题“是什么”,“为什么”(理论与实践),“怎么做”。绪论。主要包括研究的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工具和方法、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等。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改革低效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改革模式,必须改革农村金融改革的路径:即从由上而下的反应政府利益偏好的强制性改革模式转化为由下而上的体现需求主体利益偏好的诱致性改革模式,也即农村金融长成方式须由外生主导型转变成内生主导型。第一章,农村金融长成方式的区分与比较。回顾“金融成长”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对其进行界定。将金融成长分为质性成长与量性成长两种形成与抑制、约束、深化三个阶段。划分农村金融成长方式的类型,并利用模型对两种成长方式进行分析,指出外生主导型农村金融成长方式的弊端。第二章,农村金融成长方式转化的理论基础。之一: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理论。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的动力在于经济主体期望获得最大的外部利润,初始制度选择会强化现存制度的刺激和惯性: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的两种模式;新制度经济家运用供求理论来研究制度供求及均衡。之二:金融制度变迁的阶段与周期。金融产权的安排可分为初始状态:金融制度僵滞阶段;演进状态:金融制度创新阶段;最优状态:金融制度成熟阶段。金融制度变迁就是一个由主导型利益集团推动的阶段性周期演进过程。在上一个周期完成后,又进入下一个周期的变迁过程。每个阶段由于供求力量的不同对比,导致了不同的制度变迁模型。每阶段不同的产权安排导致不同的效率。第三章,中国农村金融成长方式的历史变迁。第一阶段:中央集权计划经济时期(19561978)的典型外生主导型成长方式。回顾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农村金融工作与金融体制的发展,从工业化的角度研究农村经济体制的变迁,指出外生主导型农村金融成长方式的根源与背景,并对外生主导型农村金融成长方式进行解释。第二阶段:改革开放以来(1978——至今)的政府主导型农村金融改革与农村金融成长内生机制的萌芽。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嬗变进行考察,分析政府主导型农村金融改革低效的原因,描述农村经济发展体制障碍的突破与农村金融成长内生机制的萌芽。第四章,农村信用社合作制体制改革的可行性研究。当前理论界关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问题争论的焦点是产权制度安排,争论的本质主要集中在要不要坚持合作制和在多大程度上坚持合作制。合作金融是农村经济体制的现实需求,农村的金触需求本来应该是农村信用社正确定位的基点,但是由于信用社既得利益的存在,政府和信用社之间合作制规范博弈的纳什均衡是信用社抵制合作制规范以及政府放弃合作制规范;政府和农民之间合作制规范博弈的纳什均衡是农民不参与合作制规范以及政府放弃合作制规范。因此,在现有信用社基础上的合作制规范不可能成功,中国的农村合作金融必须另起炉灶。内生的农村合作金融是一个市场自然选择过程,随着市场力量的增强和制度约束条件的改变,会逐渐打破外生的政府强制性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最终外生的政府强制性制度安排会被内生的诱致性市场交易制度所替代。第五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体制改革问题。目前,农村政策性金融理论的研究总的来说是分歧多、争论多,争论焦点是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定位与出路。农业发展银行面临的最直接和最外在的问题是持续性问题,深层的问题包括制度、功能和机制等方面的缺陷。基于政策性银行的特点,我们建立起关于政策性银行的制度总函数,并以对于制度函数的解释作为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体制改革的基本主张,包括:金融市场有效性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改革目标;国家效用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等。第六章,民间金融的范畴、土壤、运行与发展趋势。研究如何构建民间金融制度以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目前学术理论界的主流思想是民间金融的生存发展是合理且必要的,应为其正名,明确其合法地位,并给予其相应的生存发展空间。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其存在有其深层次的必然性:农村“生存经济”与农村金融的财政性质;农业的弱质性更多地需要国家的扶持,具有准财政的性质: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运作具有高昂的成本与高风险性;非正规金融利用社会关系这一重要资本,大大节约了信息和交易成本,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优势。应当正视非正规金融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降低这些风险和成本着手来引导非正规金融的正常发展。民间金融运行机制具有良好的内、外部风险控制机制,宏观与微观效率很高,对金融机构的竞争格局、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都发生了不可低估的作用。至于中国民间金融的未来,我们不主张把现有民间金融的所有形式都“强制性地迅速”转化为现代金融体系的一部分,而应着重考虑建立真正的内生性的民营金融体系。第七章,中国农户的金融偏好与信贷安排——基于农户行为特征的一个理论框架。研究农户行为的经典文献有“理性小农”、“道义小农”以及黄宗智的“拐杖逻辑”。深入了解我国“马鞍型”社会架构、农村家庭圈层结构与关系型信任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解读农户金融偏好。另外,在中国,长期以来,国家与农户在分割有限农村剩余过程中存在一种脆弱的平衡,而国家农贷制度的基本功能则是维持这种平衡。通过解读中国农户的行为我们发现,中国农户金融偏好(融资次序)耐人寻味,主要表现为,在农业收入不足以抵补维生成本时,首先考虑增加非农收入,其次才寻求信贷支持。就信贷支持而言,先争取国家农贷,再谋求民间熟人信贷,最后是高利信贷。相关的实证分析也验证了上述结论。农户“借贷难”问题产生的根源是信任匮乏。中国目前以民间借贷为主的农贷格局具有很强的内生性、路径依赖性和合理性,在政策上切忌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对其进行改造。第八章,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本质解读与破解思路。中间层的缺失导致中国社会的制度演进陷入了二重结构困境。儒教伦理充当了中间层的社会均衡与协调角色,但使得社会蜕变为以家庭为核心的圈层结构,由此决定我国农村的非制度关系型信任结构。这种信任结构与建立在制度信任基础上的商业借贷相排斥,因此商业借贷在中国大部分农村缺乏存在的信任基础。可见,植根于农村信任体系的中小企业的金融困境本质上是一种信用困境。以民间资本为依托,构建中小企业内生性关系型借贷制度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新思路,但必须坚持自主性与内生性原则,同时要特别防止两种可能导致误入歧途的倾向。第九章,农村内生主导型金融监管主体的再造:政府参与的方式与途径。在市场失灵存在的情况下,政府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但政府的作用应该是有条件的,即以不损害微观金融主体利益为前提:同时,政府的作用也应该是适度的,其作用范围应该限制在维护农村金融成长的大环境和存在市场失灵的政策性金融领域,并进而对内生性成长模式下政府监管的适度性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可能的创新按照重要程度,从重到轻排列,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选题创新。将“金融成长方式”理论引入农村金融改革的研究领域,选择了这一全新的视角解剖建国后农村金融改革历程,并从这一角度探讨农村金融体系的再造。(二)体系创新。已有的有关农村金融体系改造的研究基本上是在横向上展开,即只研究农村金融的供给主体,也就是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以及相关的担保、保险组织。很少涉及农村金融的微观经济组织,即农村金融的需求主体(农户与农村中小企业)以及农村金融的宏观监管主体的行为分析与重塑。本研究将农村金融体系分为需求、供给与监管三个层面,即: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及其结构(需求方),农村金融组织及其结构(供给方),政府或中央银行等机构对农村金融的监督与调节(协调方)。因此农村内生主导型金融体系的构建既包括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偏好的解读,也包括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改造,还包括金融监管主体的再造。(三)视角(理论支持)创新。目前农村金融的经典派研究主要工具是新制度经济学、信息成本理论,这些研究给了我们不同于调研派的深度与整体,但这一方法如果脱离了中国农村的社会文化结构,解释力尚显不足。我们是社会结构派,确立了历史演进、社会文化视角,从总体上把握农村金融制度结构。我们在充分借鉴新制度学派、信息成本理论的基础上,从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与信用结构的特殊性出发探讨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的社会经济基础。(四)观点创新。①“解放”比“改革”更具现实性、紧迫性。农村会融困境的现实出路是放松政府对金融的垄断,规范而不是打压现存非正规金融,政府不应该越位替农村金融的需求主体选择金融供给的具体形式。②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具有“不可逆性”。农村信用社在建国后经历了“合作升级”即银行化,但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却不能改回合作金融。因此农村信用社改革方向是商业金融或政策金融。合作金融在中国农村仍具有现实基础,但其成长方式是新发育而不是对现有金融机构的改造。③民间金融的现实出路应该是合法化规范化而不是急于升级或银行化。④目前政府主导筹建的中小银行无论是改造的还是新建的均不能根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适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供给主体必须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