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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与风险投资的契约设计

论文摘要

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契约经济学理论为立论基础来分析风险投资中的投、融资行为涉及的投资者、风险资本家、企业家的三者之间的关系,他们构成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对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的关系,通过契约、报酬的激励与机制的设计来降低委托人的损失。信息不对称是契约理论中的核心概念,也是交易契约设计的最根本原因。在投资者与风险资本家这一级委托代理关系中,有限合伙制可以有效防范风险资本家的道德风险;风险资本家可以通过与风险企业订立契约来防范第二级代理问题——企业家的道德风险,即在融资决策中寻求最优的资本结构契约,在这种契约中结合股权比例,证券组合,分阶段投资等方法,以使企业融资成本最低、收益最大,信息不对称程度降到最小。也就是说,在给定投资机会成本的条件下,风险资本家根据自己的目标函数和收益成本约束,和企业谈判股权分割的份额,在分阶段投资模式下,选择以债权形式或是以股权的方式来融资。本文从相关的文献论述中得到关于资本结构契约设计和分阶段投资的启示,建立了一个比较简单,易操作的模型,在风险企业退出前的各阶段,设计了风险资本家和企业家之间的最优的股权比例契约,通过提高企业家的努力程度来降低信息不对称下的道德风险,并得出结论:在投资第一阶段,风险资本家的股权比例最优解是1/2,以后的各阶段,风险资本家的股权比例趋于增加。这个观点与Admati与Pleiderer(1994)的经典论述相悖,他们认为:最优契约是风险资本家在各个阶段保持固定比例的股份,可以消除企业家的道德风险的动机,同时本文也分析了国内学者关于风险资本家的股权比例越来越小的立论错误的原因。本文分析了风险资本家如何在风险企业退出阶段,选择最优资本结构使得信息不对称程度最小;并对首次公开上市风险企业以及风险资本家的特征进行了实证分析。针对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现状,本文从风险投资治理结构的制度缺陷因素来分析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障碍,并对我国风险投资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和我国风险企业的契约设计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