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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证券交易制度对股票收益影响的研究

论文摘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的发展与金融密切相关。证券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它的价格如何决定一直是金融理论界研究的中心问题。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强调证券市场的组织以及作为市场行为重要决定因素的交易制度对股票价格的重要性。既然股票的价格可由不同的交易制度决定,那么我们就很有必要考虑不同的交易制度对股票价格行为是否存在着不同的影响。由于股票收益是股票价格行为的一个主要指标,因此本文将研究交易制度对股票收益的影响。 本文检验了我国股票市场中采用的两种证券交易制度——集合竞价制度和连续竞价制度对股票收益的影响。首先,我们对交易制度等文中相关的概念进行了阐述。而后,在市场无效的假设前提下,我们引入了Amihud和Mendelson构建的带有噪声的偏调整模型。由于不同的市场交易有不同的证券,而且这些证券又处在不同的环境中交易,因而很难看出排除证券本身以及环境因素后,交易制度对股票价格行为的影响。因此,我们利用同一交易所交易的同一股票在盘整时期的开盘(开盘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制度)和收盘(收盘价采用连续竞价制度确定)数据来比较不同的交易制度对股票收益的影响。之后,我们做了股票收益分布的研究和正态偏离比较以及序列相关等实证检验。实证检验的结果表明,证券交易制度对股票的收益存在显著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一,开盘收益序列比收盘收益序列具有更大的方差。二,两种收益序列的序列相关形式不同,开盘收益序列表现为负相关,而收盘收益序列表现为正相关。而且我们通过ARMA(1,1)模型的进一步检验,发现开盘收益序列比收盘收益序列具有更大的残差,更依赖于过去的收益序列,也更偏离于市场有效的随机游走形式的假设。这也进而验证了我们市场无效假设前提的正确。 通过我们研究的结果即不同的证券交易制度对股票收益存在影响,在交易实践过程中,我们应当重视证券交易制度在股票交易中的作用,尤其是在市场要转换交易制度时,市场的组织者不应忽视它对股票价格行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