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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垄断性业务“进入管制”的再思考

论文摘要

根据自然垄断理论的发展,传统被认为是自然垄断的产业,随着需求的扩展和技术的进步已经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然垄断,由此自然垄断产业被划分为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对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政府应该放松管制,引入竞争:对于自然垄断性业务(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领域),相应的政策建议就是政府应该在这一业务领域实行进入管制以获得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收益,同时避免重复建设所带来的破坏性竞争。这种政策建议的得出显然与对“自然垄断”的定义密不可分。通过研究经济学家对于自然垄断定义,我们发现:从理论上看,经济学家对于自然垄断产业特征的描述是严谨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区分自然垄断与竞争性行业似乎不应该存在什么问题。但实际的情况是,由于缺乏足够的经验证据,所以至少在技术经济的角度讲,很难确定自然垄断条件是否成立,这样就使现行的管制与竞争政策难免处于种种非议之中。另外,现有对产业进行实证研究的结果也经常导致与传统理论不同的结论,在此种情况下得出的政府应该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产业实行进入管制的政策建议更是值得商榷的。 尤其在中国,某些自然垄断产业从其建立之初就是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公有产叔的性质,在现实中对其进行管制的过程还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已经形成了特定行业的利益集团。他们凭借国家所赋予的行政垄断的权力制定垄断价格,剥夺消费者剩余并使其转化为生产者剩余,这部分被剥夺的消费者福利又部分地变成了某些自然垄断产业豪华气派的办公场所、交通工具以及产业内从业人员的高薪水和高福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福利转移。 本文认为,在自然垄断领域中是否保持进入管制政策,不能简单照搬传统理论的假设并进行推论,而是要对有关的产业的管制成本和收益进行实证分析。本文提出了在自然垄断性质的业务范围内应该放开进入管制的理论假说,构建一个验证这个假说的模型,并用中国自然垄断产业的统计数据进行验证。希望通过本文所做的努力,在理论上证明即便是在自然垄断的性质业务内,政府也应该放开进入管制,允许网络竞争,降低自然垄断产业服务价格,提高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效率。网络竞争有可能带来重复建设的浪费,只要这种成本小于开放市场所带来的收益,那么仍然是一种次优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