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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探析

论文摘要

本文从银行监管有效性的基本概念出发,首先论述了银行监管有效性的目的和意义,对银行监管有效性设定的依据做出说明。同时,对传统银行危机理论、法律限制理论、现代监管理论、核心原则理论等银行监管相关理论,以及国内外有效银行监管研究状况作述评。在对比分析世界银行业有效监管的发展现状与趋势,以及我国银行业有效监管状况及面临挑战的基础上,从影响我国银行监管有效不足的内外因素着手,提出了我国银行监管方面存在的六大症结:一是监管操作水平落后,表现为现场检查连续性和针对性不足,非现场监管发展受制约,市场退出不完善,监管权威性欠缺,风险识别严重滞后等;二是监管基础较薄弱,良好外部环境尚未形成,监管对象内控能力差,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三是监管合力形成障碍,以监管部门为主导、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为依托、行业自律为辅助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银行监管力量未实现有效联合;四是银行业监管角色错位,认为银行监管是万能的,认为银行监管可替代银行管理;五是监管法规建设滞后,虽然近年已颁布《银监法》、《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初步构建起了银行监管法规体系,但这些法规的实施尚不够规范、灵活,司法性和透明度不高;六是监管专业队伍建设未到位,有效银行监管最关键的是要发现和评价银行存在的风险,这对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OCC拥有法律、计算机、会计、信贷、反洗钱等各项领域的专家队伍,并对监管人员安排了系统全面持续的培训计划,我国在监管人员专业化培养方面还处在起步阶段。随着我国银行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要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就必须顺势而为地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并与时俱进地调整监管重心与重点,以此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与健康发展。文章认为,要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首先要正确处理五大关系,即银行监管与机构自律的关系、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关系、银行监管与地方政府管理的关系、银行监管与银行创新的关系、银行监管与加强服务的关系。其次要增强监管实践前瞻性,面对分业监管的种种弊端,银行监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未雨绸缪,及早从“七五三二一”等方面做好准备,切实增强银行监管实践前瞻性。再次要营造既宽松又有利于银行发展的良好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