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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者问题——《庄子》与马丁·布伯的对话

论文摘要

本文以马丁·布伯与《庄子》的“相遇”为契机,阐述他们哲学思想中的他者之维,将二者对他者问题的理解与他者问题自身发展的脉络相联接而建立起“对话”的可能性。以他者的相异性为前提,布伯认为我与他者之间应通过“对话”建立本真的“我—你”关系。并且,他者之为他者的相异性亦只有在“关系’当中才能够被洞见。《庄子》则通过“道、物”之辩对他者的相异性做出了本体论的证明,揭示出道的同一性与他者的相异性并行而不悖。基于对人的本真之在的共同关注,对于《庄子》和布伯而言,他者首先是一个生存主体而不是认识对象。因此,扬弃对象化的认知模式便能够在统一的生命存在中体认其“统一性’而他者之所是亦在此过程中得以澄明。布伯将“关系”置于本体论的地位。其“关系”具有“共在”与建立“之间”领域双重意蕴。“之间”的领域与《庄子》要求的“与人和”的人我关系是一致的。但布伯认为与他者的“相遇”必然会发展为团体性社会生活;而《庄子》则认为“共在”虽具有不可避免性,但并不一定要以某种有形的、亲密的或群体性的“关系”形式为“在世”的终极指向。个体的自适其性始终优先于“关系”的建构,而“相忘于江湖”便是出于各适其性的要求。布伯与《庄子》对他者之独特性的关注皆旨在建立主体间的平等关系。布伯认为平等在本然的意义上内在于主体之间,而现实的平等关系的建立便具体展开于由责任所预设的主体间的“告谓”与“回应”之中。《庄子》并不强调责任,而是认为对他者所施加的影响要以符合对方的天性为前提,我们在帮助他者成其自然的同时亦要成就自己的自然。这可以看做是“以天合天”的原则。这一原则延伸至社会政治之域便是诉诸于“无为而治”的自然秩序,并在此之中实现“差别对待”的实质性平等。然而,自然秩序对人文秩序的疏离又使得其“差异政治”的设想无法获得现实的基础。相形之下,布伯却没有否定“秩序’的必要性。由此可以设想,如果无为的自然秩序能够与有为的社会秩序取得恰当的融合,则礼、法形态的社会之治将秉承“自然”的精神,从而不再是作为外在于人的普遍原则来规范人的多样性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