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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就业保护制度研究——基于权利视角的分析

论文摘要

本篇论文旨在从经济学的视角研究劳动力市场制度的重要组成——就业保护制度,文章系统地阐述了就业保护的权利基础,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就业保护对权利的再分配进而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并从历史的角度论述了欧美发达国家就业保护制度的设立、改革的变革过程。文章用跨国和国内面板数据分析了就业保护制度对就业和收入的经济影响,从各个方面探讨了就业保护在现代劳动力市场制度中的作用,并对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改革进程中就业保护制度的设立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论文理论上力求突破以往从价格理论以效率为标准的研究范式,将就业保护机制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重新探索其背后的理论依据。劳动者具有经济和社会二重属性,这决定着劳动者一方面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而存在,另一方面作为社会成员而存在。就业保护机制的设立是劳动者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的冲突的结果,决定着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目标是效率与平等、灵活性与安全性之间的某种平衡。就业保护的产权分析,从理论上回答了实证分析中就业保护既可能降低效率又可能提高效率的原因。雇主与雇员之间合同的不完全性,将导致部分资源成为“共有产权”,产生“租”。就业保护机制既可能是对这部分共有收益(第一种意义上的“租”)的再分配,也可能是寻租(第二种意义上的“租”)的结果。上述就业保护的两种不同意义上的“租”,是由于不同的权利界定导致的。就业保护分配的利益来源不同,也就导致了其经济效果的不同。如果就业保护是生产性努力型,即通过对模糊产权的清晰界定,将促进人们加大专用性资本的投资,提高生产效率,将做大企业的经济剩余,使得双方能分配更多的剩余,形成投资合作的良性循环。如果就业保护是各方寻租的产物,那么对双方来说仅仅是你多我少的分配,经济增量为零,双方呈零和博弈,更有可能的是负和博弈。双方为了争夺有利于自己的分配规则,将投入大量的资源在分配领域,以力图影响政策决策。论文从劳动者二重属性的视角分析了战后OECD国家就业保护体制设立、改革的历史进程,总结了各国就业保护立法改革的内容,认为这些国家改革都是在坚持劳动者就业权利优先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方式来提高就业水平,从保护岗位稳定性到保障就业稳定性,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其次,以跨国面板数据分析了就业保护法案对就业和失业的影响。具体而言,就业保护提高了失业率,但不同群体受损程度不同,女性和青年是受就业保护立法影响的主要群体。雇佣/解雇管制、法定解雇成本和服兵役时间三个部分对失业率和青年就业的影响较为显著。最后,理论分析建国后我国就业体制的变迁历程,以“从身份到契约”的观察角度,认为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改革培育的过程,正是劳动者二重属性逐步分离,社会权利与经济权利逐步明晰的过程,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改革从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者的经济属性逐步向劳动者的社会属性迈进,这也正是劳动合同制在我国实施的历史路径。就业保护与社会保障、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构成了劳动力市场制度重要的“铁三角”,在劳动力市场运行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就业保护是劳动者社会权利高于经济权利的结果,是将平等价值理念高于效率标准的选择。因而,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将在灵活性和稳定性之间寻求动态的平衡,过高的就业保护可能带来劳动力市场的僵化,过低的就业保护则不利于劳动者的生存。从就业保护制度的角度来看,在“刘易斯转折点”阶段,我国将从原先的资本优先的政府目标,逐步转向劳动优先,规范劳动力市场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政府应降低就业保护可能带来的不利因素,将就业保护立法定位在界定产权、保护产权,形成生产性努力制度的方面上,从而促成劳动者和企业的合作,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短期内政府可通过就业保护制度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长期来看,提升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是保障劳动者就业和提高其待遇和谈判能力主要途径,最终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真正保护。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的过程中,避免西欧国家就业保护立法过为严格的负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