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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制度、农村经济组织与农民交易谈判能力

论文摘要

国情是制度安排变迁的社会基础,国情的变化必然引致人们对制度变迁的进一步需求。提高农民交易谈判能力的相关制度的变迁是对国家特定经济发展阶段社会结构要求的回应,即国家总体经济战略的变化、园民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内在地要求经济结构的优化与工农业体制的平衡发展,以避免工农业两套不同经济发展战略及其相关制度安排彼此冲突。农民是农业体制市场化进程战略的直接参与者和推动者,其微观经济主体的地位与作用会发生调整,必须重新审视农民在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定位。 从规范的视角审视,农民必须依市场经济规则行事,贯彻成本——收益分析原则;是与其他主体平等的微观博弈主体;其人身及财产权利得到认可,并获得法律保障:在利益分配格局中,有权利凭要素获得一份收益,且要求得到平均利润;是农村相关经济制度变迁的主体。而实证的考察表明,我国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安排下,唯一性主体的不确定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的模糊性;相对农民内部成员来说农村土地的产权是模糊的;农民事实上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只有有限的使用权、不稳定的占有权、不完备的流转权,农民的产权是残缺的,这限制了农民经济交易的谈判能力。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存在诸多弊端:农村经济组织数量虽众但多数服务内容比较单一;合作较松散;以提高农民组织程度、增强农民谈判能力为目的的组织数量极少;作为农业信息中心的地位没有得到发挥:分散的农户由于市场经济“上层组织”的缺乏,交易的边际成本极高。我国农民面临一个成本高昂的交易环境。 新制度经济学能提供分析经济行为与制度之间相互作用的一种独特的渐进思考方法和研究工具。由“交易”切入问题,通过理论分析探讨问题形成的制度性原因并尝试利用制度经济学的相关范畴和理论揭示制度变迁、组织发展和人类行为能力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而思考如何通过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的交易谈判能力,事实上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农地产权制度作为正式规则,通过其强有力的实施机制的建立并充分发挥作用,能有效遏制利益集团通过重构产权而对收益进行再分配的努力,农民因而具有了维护自身利益的土地权利基础和组织法律保障,这将有效地增强农民交易谈判能力。农村经济组织是在一个相对较高的层次上对交易微观基础的整合,是农业产业制度创新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