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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行业国有经济与政府规制体制改革研究——以铁路行业为例的考察

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经济战略调整问题越来越引人瞩目。根据自然垄断行业的性质和重要性,国有经济不可能全面退出该领域,而是应该加强国有经济控制力。20世纪70年代,世界性的规制放松浪潮对铁路运输业产生冲击,使其经历了深刻的变化。在国内,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主张放松运输规制,使国有经济全盘民营化。因此,引发了经济学者对自然垄断行业国有经济与政府规制何去何从的探讨。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铁路行业仍处于政企合一、高度垄断的环境下。内缺动力,外乏压力,内部效率和外部效率均低,改革的复杂性大。本文拟以铁路行业为例,借鉴国外铁路改革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我国自然垄断部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与政府规制体制改革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以期促进自然垄断行业在政府规制体制重构与国有经济的改革互动中不断发展。本文除前言共分四部分。一、铁路行业的技术经济特征铁路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被誉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先行官”。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铁路行业具有能耗小、污染少、安全程度高等技术特征。从经济学角度分析铁路的经济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铁路运输产品是准公共产品,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复合特征;铁路路网系统基础设施的建立和操作具有明显的自然垄断性,铁路的运营部门(包括客运、货运、机车、车辆等)是可竞争的,具有非自然垄断性; 铁路具有公益性和商业性双重属性,一些属于国土开发,巩固政治统一、民族团结,满足军事需要等类型的铁路运输<WP=49>具有公益性,其他处于竞争领域的铁路运输业务,则具有商业性。由于铁路行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客观上要求政府重视对铁路的规制。二、铁路行业政府规制与国有经济首先论述了铁路行业规制的必要性。铁路行业的技术经济特征是铁路行业规制体制形成及规制政策实施的重要依据。铁路路网系统基础设施具有自然垄断特征,为防止垄断厂商制定垄断高价,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造成资源配置的浪费,必须强化政府的规制。另外,公益性铁路社会效益大,经济效益差,对公益性铁路的亏损给予补贴,也需要加强政府规制。接着分析了国有经济与自然垄断行业的关系。主要从两个层面来阐述:1.自然垄断领域的国有经济是政府实施规制政策的工具。从一般意义上论证了自然垄断、国有经济、政府规制的内在联系:自然垄断行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的特殊角色,决定了该领域里国有经济应该存在并发挥重要影响;国有经济是政府规制自然垄断领域市场失灵的工具,它兼有“政府”与“企业”双重性质。随后,指出自然垄断行业的私有化改造,并不能自然地刺激竞争和提高效率。2.中国的特殊国情要求必须加强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经济控制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必须加强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经济控制力。我国市场机制很不完善,未来铁路行业需要较快的发展。我国加入WTO之后,自然垄断行业会日益面对跨国资本的竞争。国有经济控制自然垄断行业,既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规制,也保障了国民经济重要领域不被外资操纵。三、发达国家铁路行业国有经济改革与政府规制体制沿革近三十年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重新审视铁路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调整各自的交通发展战略,对铁路传统的管理体制<WP=50>和经营机制进行变革。通过体制创新、企业重组、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放松规制等措施,解决铁路长期存在的管理体制落后、经营机制僵化、冗员过多、效率低下等问题,给铁路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改革已成为世界铁路发展的共同趋势。发达国家的铁路改革对我国铁路发展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本文分别介绍了美国、日本、英国、法国西方发达国家铁路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各国铁路行业现状,研究了这四国铁路行业国有经济与政府规制体制改革的特点,总结他们铁路改革的经验与教训,探讨发达国家铁路行业改革模式对中国铁路发展的启示。四、中国铁路行业国有经济与政府规制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前,中国铁路处于高度集中的半军事化管理体制之下,缺乏有效竞争。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铁路的管理从微观行政管理逐渐走向宏观经济管理;铁路从以追求社会效益为中心的国家行政附属机构,逐渐过渡到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现代企业。铁路虽然在逐渐加快推进体制改革的步伐,但仍然存在制约铁路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性弊端和结构性矛盾,最根本的弊病就是政企不分。面对中国铁路现状,结合发达国家铁路改革的实践,我国铁路行业改革主要有二种模式选择:“网运合一”模式,“网运分离”模式。我国铁路行业国有经济与政府规制体制改革的方案可以明确为,按照“网运分离”与“网运合一”相结合的模式推进铁路体制改革。文章的最后,提出了中国铁路行业国有经济与政府规制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1.政企分开、明晰产权,确立铁路运输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健全企业法人制度;2.改革投融资体制,拓宽投融资渠道,为铁路运输企业提高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3.对自然垄断性业务实行激励性规制政策;4.把竞争性业务